镇财规〔2018〕1号
各辖区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镇江新区社发局,镇江高新区财政国资局、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订了《镇江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镇江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镇江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信用承诺书
365agilemobile 镇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2月1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各辖市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365agilemobile 2018年2月6日印发
附件:
镇江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55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社[2017]8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指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具体服务内容、数量、要求以及项目资金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基本服务规范,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财力状况等情况确定。
第四条 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平公开、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管、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也可用于其他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各地根据项目内容、任务以及工作重点,确定各项服务补助或购买服务支付标准,按照服务数量和质量,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给予补偿。
第六条 市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由市卫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编制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提交市人代会审批。经市人代会审批通过,预算批复下达的补助资金,由市卫计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使用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结合工作实际予以下拨使用。
第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卫计委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负责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审核、批复与下达;对补助资金预算,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卫计委参与制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负责补助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对补助资金政府专项预算,按照绩效目标具体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补助资金保障机制。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按照各地常住人口数、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在统筹上级补助经费的基础上,足额安排本级预算资金,确保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省规定的标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督导、培训等所需工作经费通过部门预算安排。对市区财政应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标准,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第十条 市级补助资金采取“先预拨、后结算”方式,每年6月底前预拨不低于50%年度补助资金,年底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结算年度补助资金。各辖区财政部门收到市级及以上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后,应于三十日内正式下达补助资金。各辖区财政部门应按季度拨付补助资金,每年的3月31日前应拨付第一笔项目补助资金到相关服务机构,每年的6月30日前应拨付不低于50%的项目补助资金到相关服务机构,在完成年度绩效考核以后,财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综合考评结果与相关服务机构及时完成上年度项目补助资金结算工作。
第十一条 市级补助资金必须通过绩效考核分配,不得在未经考核的情况下简单地按照辖区服务人口或机构人员和支出水平核拨资金或将补助资金拨付至未提供服务的机构。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相关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发生的经费支出。在核定服务任务和补助标准、绩效考评的基础上,相关服务机构获得的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经常性支出。经常性支出范围具体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财社〔2010〕307号),主要为医疗卫生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材料成本、维修费、其他公用经费等。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相关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购买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无关的设备。
第十三条 丹徒区应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标准设立“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池”,实行封闭管理,用于村级基本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不得少于专项资金总量的40%。对于提供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员补助,实行按季预拨、打卡发放、年度考核结算。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照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支付遵循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对补助资金的考评机制。市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各辖区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和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主动开展自查,并自觉接受上级财政、卫生计生、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加强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做好绩效目标的设立、跟踪和评价工作。市卫计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并对辖区和相关服务机构进行年度绩效考核。评价报告依法公开,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组织管理、资金使用情况、任务完成数量、质量和时效,以及经济和效益、持续影响与发展和社会满意度等。绩效考核与补助资金分配、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结果挂钩,并作为以后年度补助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市、区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和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使用补助资金和账务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市卫计委,市卫计委汇总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市、区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及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条 各辖区财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和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细则。
第二十一条 各辖市财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卫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请点击查看附件:镇财规[2018]0001号附件.xls